说到底,人民只是一个一个单独的具有特殊利益的人或集团的集合。
建国者的想法就是设了一个底线,这个底线就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。政府不做好事可以,可千万别做破坏人民权利的坏事。
沃伦大法官在判词□□称,政府虽然有权采用一切手段来维护国家安全,但却不能以人民的基本自由为代价。他说,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以国防为名,我们会批准对我们基本自由之一—自由结社权—的破坏,而这些基本自由正是值得进行国防的原因。”所以立法和行政机构必须在宪法的限制内行事,不能借国家安全之名超越宪法。
沃伦法官指出,最高法院这样做并不是在评判立法机构在具体事务上的正确与否。对于最高法院来说,它不检讨这些具体的东西。最高法院关心的只是这些法案是否超越了宪法所赋予的界限,这些界限就是人民的自由与权利。
这就是本文开头说的“人民自我限制”的意思,人民承认即使是自己也有不可超越的限制,于是人民放弃的只是名义上的无限权力,而得来的是每个人的自由。
刚刚进校的法学院学生在研究美国法律制度的时候,都会觉得美国这个国家实在是很奇怪,在其他国家里都是议会制定法律、解释法律,偏偏在美国就不是这么回事,除了议会之外,还有法官插上一杠子。还是引用美国法官本人的说法吧,有位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法官杰里迈亚•史密斯就说:“法官制定法律吗?当然制定,我本人就制定过。” 美国法官靠什么做到这一点呢?那是因为美国法官手中用一种叫作司法复审权(judicial review)的玩意,那就是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一些法律,这些法律虽然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,但是如果法官认为它与宪法相抵触,法院就可以拒不执行,即宣布这些法律“违宪”。这些法律就作废了。 这就意味着,法院能够对法律的制定施加影响,有时这种影响相当之大,以至于有人曾一语道破天机:“最高法院就是宪法”。 有的人就会觉得很奇怪,人民选出代表就是让他们来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律,为什么要让法院拥有否决的权利?一般人眼中的法官大抵是这种样子,它应该是球场的裁判,根据既定的规则进行公正的评判,而不应该自己出来解释规则、制定规则。立法议会是人民的代表,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,能够分得清什么是好,什么是坏,人民代表不用说至少都是社会精英,何需要法院来插上一手。这不是狗拿耗子,多管闲事嘛。 在美国建国之初,并没有所谓司法复审权这个玩意。建国的诸位先贤在制定美国宪法之时,是否打算给法院司法复审权,这到现在还是争论不休的题目。但是至少有些制宪者一开始就期望法官来约束立法机关。例如大名鼎鼎的亚历山大•汉密尔顿 就在《美国联邦党人文集》中写道:“所谓限权宪法系指为立法机关制定一定限制的宪法。如规定:立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;不得制定有追溯力的法律等。在实际执行中,此类限制需通过法院执行,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。” 简而言之,在这些美国的建国领袖看来,“多数”并不天然地蕴含着“正确”,多数人犯的错误并不会比少数人犯的错误更少一点,或者就象卢梭说的一样,“众意”不一定就是“公意”,这颇有一点“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”的意思。所以要用法院的司法复审权加把锁设设防。 他们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呢?从他们所接受的教育来看,这些开国元勋大部分都出身名门,受过那个时代的高等教育,熟娴历史,尤其是古希腊罗马史。对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的政治得失熟记于心。这方面有不少历史著作可作借鉴。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等人对雅典的民众统治多有指责之处,其他许多古典作家也颇有微词。制宪者在这些书中可以看到:混乱的群众集会,血腥的党派斗争,由少数煽动家引起的民众盲目的行动,由于缺乏制衡措施往往让民众的一时冲动来主宰重要决策 。结果他们得出了一个结论:没有限制的多数统治无异于多数暴政。 这个可以这么解释,“人民”这个词汇容易让人产生误解,把它视为一个有着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群体。可大家差不多都应该有过群众集会的经历,我们常常会看到,在集会上常常会出现乱糟糟的发言,公说公的,母说母的,最后争得稀里糊涂,不欢而散的事也是有的。说到底,人民只是一个一个单独的具有特殊利益的人或集团的集合。有差别就有冲突,所以民主政治并不是一个和谐的过程,在民主政治下,立法仍然是代表不同利益的人经过交流、权衡互相争执妥协的过程。这种政治过程不可能回避利害冲突,既然如此,就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,即立法代表被虚假的或真实的民意所簇拥,超越政府所应有的权力,进行政治迫害。 另外,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况:一些人拉起虎皮作大旗,动辄以人民的名义行事。人民总是分散的,各有各的事情要做。而这些人就以人民的面目出现,胁迫立法机关以逞私欲。 以上说了这么半天,一句话,建国者们就是不放心。这是不是说他们打算搞寡头统治?看起来也不是,因为这些人刚刚从英国的殖民统治下解放出来,深知自由的可贵,也知道保证自由的唯一方法就是民主政治。那怎样来调和这其中的矛盾,既要马儿跑,又要马儿不吃草。怎样保证每一个人所应得的权利?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被其他人剥夺?靠思想教育吗?老美很务实,知道这个太难。所以在美国的开国之初,一些明智之士就多了个心眼,没有把一切权力都留给议会,而是分出一部分交给了法院,这就是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和甄别的权力。美国高等法院的法官都是任命的,薪俸稳定,除非行为不当否则可以一直连任。一般来说,如果一个人当上了高等法院的法官,就可以一直当下去,很少有生活和前程上的忧虑,所以法官行事说话都可以少很多顾虑。要减少有人超越宪法的危险,独立人士进行监督总会方便一些。 我们可以看出,建国者的想法就是设了一个底线,这个底线就是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。政府不做好事可以,可千万别做破坏人民权利的坏事。所以他们千方百计设计出了这么一个机制来挚肘政府。这并不就是说,这个机制能够百分百起作用,不过,有总比没有好,是不是。何况从现在往回推,在这两百年的历史中,最高法院所起的作用还是可以值得肯定的。 我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文书中读到这么一个案例,以资为证。那就是“合众国诉罗贝尔案”。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在美国存在着十分浓烈冷战气氛,反苏反共情绪高涨。1950年美国国会在麦卡锡参议员的鼓动下通过了《颠覆活动控制法》(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Act),该法案第5 (a) (1) (D)条款禁止共产党组织的成员“在任何国防机构中从事任何职业”。根据这一法案,虽然共产党组织是合法的,但共产党员有意识的进入国防机构工作则是非法的。 [...]
December 28, 20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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